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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教育部 時間:2019-07-04 20:18:12
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結合教育領域工作實際,對各類證明事項進行了清理。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0項證明事項
(一)取消《小學管理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6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小學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二)取消《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令第1號)第十一條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因病休學時提交的醫療單位證明,改為出示縣級以上醫院病歷。
(三)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
(四)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學歷證書復印件。
(五)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復印件。
(六)取消《〈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規定的,申請教師資格時提交的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改為《個人承諾書》。其中,涉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改為政府部門核查。
(七)取消《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3號 )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高校教職員工和學生的非職務專利證明。
(八)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驗資證明(針對有資產、資金投入的)。
(九)取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時提交的評估報告(針對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
(十)取消《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令第17號)第五條規定的,學校刻制印章時由教育部門出具的資質證明。